第一条 学院要在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学院窗口管理仪器设备,做到设备账与实物相符。贵重和特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保护好仪器设备信息资料,要有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以备维修、检定、校准、认证时取用。
第二条 各实验室要落实仪器设备管理直接责任人,要在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中做到定期维护、及时保养、保持完好;要为仪器设备安排能独立操作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为配合教学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各学院应对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源进行整合,为学生课内外学习、实践活动提供充足的仪器设备条件。
第四条 按照《吉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实施条例》的要求,规范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的教育、检查、监督等工作,要在实验室明显位置公示操作规程和安全警示标志,对于特种仪器设备要以防范为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存在重大运行风险的仪器设备,经论证可申办财产保险。
第五条 不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操作。
第六条 因操作不当等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伤人等技术安全事故时,所在单位首先保证人身安全,然后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填写事故报告,评估损失程度,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因管理不善等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管理安全事故时,所在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填写事故报告,评估损失程度,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事故的性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学院定期开展仪器设备管理检查和物品清查工作,对实物、账目进行清查核对,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