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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学生寝室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学院     发布时间:2017-06-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学生寝室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寝室生活环境,从而推动我院学风建设、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吉林大学有关规定和吉林大学管理学院文化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各年级本科生(统招生)。

第一节  学生寝室生活规定

第三条  寝室内要勤通风换气,做到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四条  寝室内地面干净无痰迹,公共物品摆放整齐。寝室内不得大量堆放饮料瓶、啤酒瓶。

第五条  严禁在寝室内乱贴乱涂不健康、不文明的字画。寝室门上不得张贴除学院通知以外的任何物品。

第六条  学生个人物品摆放整齐;床铺平整干净。

第七条  寝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器、电热毯、电吹风等违章电器;严禁在寝室内私拉乱接电线。

第八条  寝室内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物品。严禁在公寓内焚烧物品。

第九条  寝室内严禁学生酗酒、闹事。

第十条  寝室内严禁从事各种赌博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阅、听、看各种淫秽书籍和音像制品。

第十二条  严禁学生夜不归宿。本地学生周末如需回家,须请假。

第十三条  严禁寝室内吸烟。

第十四条  不得沉迷网络游戏。

第二节  寝室检查及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会生活部和女生部组织学团成员对学生寝室予以检查,并对每位同学施行量化考核。每位同学初评分为100分。学生会根据查寝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视情况对学生予以扣分。具体扣分规则如下:

(一)但凡违反《学生寝室生活规定》第三、四条者,该寝室成员均扣除量化分1分。当天值日生及寝室长扣除量化分2分;

(二)但凡违反《学生寝室生活规定》第五、六条者,扣除行为人量化分1分;

(三)但凡违反《学生寝室生活规定》第十二条者,扣除行为人量化分3分;

(四)但凡违反《学生寝室生活规定》第十三条者,扣除行为人量化分2分;

(五)查寝过程中,若发现有学生在玩网络游戏,扣除行为人量化分2分;

(六)违规学生有如下身份之一者,扣除双倍量化分。

1、中共预备党员,中共正式党员;

2、现任班长、班主席、团支部书记;

3、学团学生干部;

第十六条  扣除量化分以后的相关规定:学院根据累计扣分,对行为人给予相应处分。具体细则如下:

(一)累计扣除10—20分,给予学院内通报批评;

(二)累计扣除21—30分,给予学院内警告处分;

(三)累计扣除31—40分,给予学院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扣除40分以上者,给予学院内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但凡违反《学生寝室生活规定》中第八、九、十条者,给予学院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对酗酒及酗酒闹事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学院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寝室内参与赌博活动者,给予学院内严重警告处分;发起或参与赌博两次以上者,给予学院内记过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学院内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对阅、听、看淫秽书画和音像制品者,给予学院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学院内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规处分后相关规定:

(一)受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予减免学费、停发除副食补助外的各类补助和资助、本学年不予评奖评优;

(二)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其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以学期为单位,每学期初对上学期扣除的量化分予以清零。违规处分保留。以10分为计算单位,如前次处分未被撤销,直接给予累加处分。

第三节  申请撤销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因违反本规定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在受处分后连续一学期内无违规行为的基础上,如有特殊表现,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以撤销处分:

(一)受处分后受到院级以上荣誉表彰的;

(二)其他可撤销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如对处分有异议,被处分个人可根据《吉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章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要突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寝室的安全管理,学院要充分发挥服务、管理、教育的主体作用,同时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通过服务、管理、教育相结合的途径和方式贯彻从严治院、德育首位的方针。

第二节  防火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的防火工作,由学校保卫处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共同负责宣传教育,院团委、院学生会、各班学生干部和寝室长配合落实,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热生活设备,如电炉、电热褥、电热杯()、电饭煲、电吹风、白炽台灯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

第三十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罐等器具,严禁存放、使用各类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寝室内吸烟和随意乱扔烟头。

第三十一条  照明、收录机、电脑等电器设备使用完毕或正在使用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拨掉插头。学生在离开宿舍无人时,必须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的灯光和电源,并进行检查后,方可离开本室。

第三十二条  不准损坏楼道内的灭火器和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警,学生要立即报告院系领导或校保卫部门,并视情况组织自救;如火势较大,应及时报警,拨打119,同时报学校相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谎报。

第三十三条  电路、灯具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向管理员报修,并尊重、支持管理员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责任保护电源、电网和设备安全,爱护室内灯具、开关和插座等公用设施。

第三十五条  对维护电源、电网设备安全,表现突出,举报、查获违章用电的学生要给予奖励和表扬。

第三节  防盗安全

第三十六条  宿舍内贵重物品,学生应妥善保管,数量较大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以免发生意外。

第三十七条  离开宿舍时,应随时关窗锁门。寝室钥匙每人一把,小心携带,不得任意转借非本室人员。如因特殊情况寝室必须换锁,必须报管理员批准后进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得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或空置床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第四节  治安安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打麻将,不准搞任何形式的赌博及违反道德、违反校纪的活动。

第四十条  宿舍内严禁酗酒、打架斗殴,午休时和熄灯后禁止在楼内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打球、踢球和进行其它有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明令禁止的任何凶器。

第四十二条  宿舍楼道和寝室内禁止存放自行车,不准向窗外、走廊或楼道上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等杂物。

第四十三条  宿舍楼门及住宿大门的开关由管理员和治安科人员负责,禁止学生翻门翻墙,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严禁擅自晚归及夜不归宿,有特殊情况必须报辅导员准假。

第五节  假期安全

第四十五条  假期(寒、暑假,五一、十一长假)留校学生,应严格遵守以上有关寝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寒、暑假合寝制度,无人寝室假期应粘贴封条,延迟离校、提前返校应告知辅导员老师。

第六节  公用物品及公共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共物品及设施指学生宿舍楼楼体和宿舍楼外部的一切公用设施,宿舍楼内公共卫生间、洗衣房、值班室、各宿舍等房间和宿舍楼内配备的所有家具、宣传栏、公用设施等。

第四十八条  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宿舍楼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应报告工作人员。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检查公共物品及设施,学生应予以配合。经检查发现宿舍内公共物品及设施属人为破坏的,应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无法确认责任人,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节  公共环境卫生及秩序管理

第五十条  禁止在宿舍走廊、洗手间等公共场所乱丢、乱放杂物。

第五十一条  车辆整齐存放在指定地点。

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内张贴、散发海报或广告等宣传品。使用宣传栏时要保持宣传栏的整洁美观,禁止乱贴乱画。

第五十三条  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五十四条  保持宿舍内清洁,宿舍内的卫生由学生自行打扫。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宿舍卫生检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禁止利用学生宿舍进行赌博、酗酒、封建迷信等影响宿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在宿舍使用音响、电脑等应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

第五十六条  宿舍内禁止饲养和带入宠物。

第八节  水电管理

第五十七条  节约水电,人走熄灯,杜绝常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用电。正确使用台灯、收音机、电视机、电脑等低功率、安全的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器、电热毯等超功率、非安全的电器。

第五十九条  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严禁盗用公用电源。

第三章  学生宿舍自主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  为树立学生安全意识,培养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同时也为保证寝室检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特成立学生宿舍自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会)。

第六十一条  宿管会的人员由大二和大三的各班班主席组成,宿管会设常务委员长一名,各年级设年级组长一名。宿管会隶属于院学生会生活部,常务委员长由生活部部员兼任。

第六十二条  宿管会职权:

(一)参与由学生会生活部和女生部组织的寝室检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二)监督寝室检查工作时的人员到位情况,并予以记录,留档;

(三)监督寝室检查工作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寝室检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化;

(四)积极了解本班每个同学的健康卫生状况,心理卫生状况并以周为单位向常务委员长汇报工作;

(五)敦促本班同学遵守《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敦促本班所属各个寝室做好寝室卫生防火工作;

(六)敦促本班同学少玩、或不玩游戏,对长期沉迷于游戏的同学进行教育并及时向常务委员长汇报。

第六十三条  常务委员长职权:

(一)编制每月的查寝人员值班表,做好宿管会的人员分组工作。保证宿管会的各成员能够分批分期的投入到查寝工作中;

(二)每周向生活部部长汇报寝室检查工作的人员到位情况;

(三)针对寝室检查时有损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及时向生活部部长汇报;

(四)每周汇总各位委员上报的各班同学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表,总结并汇报至生活部部长;

(五)针对各位委员汇报上来的长期沉迷于游戏的同学,及时汇总,并报至生活部部长。

第六十四条  宿管会各委员属于学团成员。工作突出者,在管理学院年中的五四评优表彰大会中,予以考虑。

第四章    

第六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宿舍文明建设活动,表彰和奖励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第六十六条  学生违反规定将依据《管理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