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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教学奖励津贴和成果奖励津贴的通知

发布者:科研办     发布时间:2019-01-03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教学奖励津贴、成果奖励津贴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问题的界定

1.所有学术论文以2017年度的数据为准(SCIE、EI、CPCI收录论文信息以中国科技信息所公布数据为准)。

2.各类业绩津贴所涉及的信息数据,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的为准。参与成果奖励津贴分配的人员必须在备案的相关信息数据库成员名单范围内。

3.对于获奖成果,其获奖日期以证书为准;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基地、中心)建设起始日期以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日期为准;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基地、中心)建设评优日期以评估意见文件签署日期为准。

4.成果奖励津贴原则上奖励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

对于特别重大的成果,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成果奖励津贴按奖励津贴标准的30%计算;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成果奖励津贴按奖励津贴标准的10%计算。

特别重大的成果范围为: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在《Nature》《Science》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著作、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5.成果奖励津贴中的项目津贴发放至项目组的,津贴发放对象为校内该项目组成员。

6.对于校内人员承担、但学校并未作为参加单位列入相关项目任务书的项目,项目类别按其可支配经费额度核定。

7.各类项目的校内配套经费和校内立项资助的项目不予核定成果津贴。依据合同约定需划拨给合作单位的项目经费不作为津贴基数核定。

8.重复获奖或论文被重复检索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核发一次。

9.成果级别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界定。

10.对于离退休人员和2017年度在我校工作、现已调出我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11.对于奖励津贴分配比例及发表成果责任作者的界定问题,学校提供以下参考意见:

(1)成果第一完成人(学术论文第一责任作者)所获得的奖励津贴一般不低于总额的50%,其他人员所得奖励津贴由第一完成人确定,或与其成员协商后确定。

(2)发表成果的奖励津贴分配方案由其责任作者确定或与其他作者协商确定,责任作者可能是该论文的通讯联系人、第一作者或学生第一作者的导师(教改类论文除外)。

二、时间安排

㈠教学奖励津贴

1.2018年12月28日(星期五)-2019年1月3日(星期四),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教学工作量,向各教学单位发放教学奖励津贴核对表,各教学单位核对教学奖励津贴核对表,确认无误后,分别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

2.2019年1月4日(星期五)-1月9日(星期三),教务处、研究生院对各教学单位上报的教学奖励津贴核对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以下简称人社处)。同时,教务处、研究生院将审核后的教学奖励津贴核对表返回各教学单位。

3.2019年1月10日(星期四)-1月15日(星期二),各教学单位依据教务处、研究生院返还的教学奖励津贴核对表,填写教学工作量发放明细表,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并通知单位内相关人员。

4.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以后,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教学奖励津贴发放明细表,将结果送人社处,人社处汇总后,报财务处。

㈡成果奖励津贴

1.2018年12月28日(星期五)-2019年1月3日(星期四),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业绩津贴项目备案信息,向各中层单位发放成果奖励津贴项目核对表。

2.2019年1月4日(星期五)-1月9日(星期三),各中层单位核对成果奖励津贴项目核对表,确认无误后,分别报送各职能部门。

3.2019年1月10日(星期四)-1月15日(星期二),各职能部门对各中层单位上报的成果奖励津贴项目核对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报人社处。

4.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1月18日(星期五),各职能部门将审核后的成果奖励津贴项目核对表返回中层单位。

各类成果奖励津贴分配方案确定后,各中层单位填写发放明细表,报有关职能部门,并通知单位内相关人员。

5.2019年1月21日(星期一)以后,各职能部门审核成果奖励津贴发放明细表后,将结果送人社处,人社处汇总后,报财务处。

三、其他

1.校内津贴的核发工作是关系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2.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对相关数据,制定合理的津贴分配方案,切实保证完成工作的质量。

3.教学奖励津贴以教务处、研究生院界定的时间为准。

4.自然科学横向项目奖励津贴将发至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分发至项目组成员。

5.对于教师系列外人员领取教学奖励津贴和成果奖励津贴的,原则上必须有依托的具体课程、科研论文或项目的才能正常发放。除了外聘人员和研究生助教外,此类人员除了向各职能部门报送必要的相关材料,需同时报送《2017年度教师系列外人员领取教师奖励津贴情况核查统计表》(详见附件)。

6.对于学校列入“双一流”建设学科业绩津贴改革试点的相关单位,2017年度教学奖励津贴和成果奖励津贴按照本通知要求正常核算并报送相关材料。

7.为提高我校人才队伍建设核心竞争力、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经2018年12月26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委会第86次会议研究决定,年薪制人员薪酬分配模式由“年薪标准+单位业绩津贴”调整为“基础年薪(年薪标准)+绩效年薪(校发业绩津贴+单位业绩津贴)”。年薪制人员的教学奖励津贴和成果奖励津贴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正常核发。

四、各职能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研究生院—联系人:滕伟卓(优博指导奖励、博士点)联系电话:85166342

刘一心(教学奖励津贴)联系电话:85166340

2.教务处—联系人:蒋拓联系电话:85166422

3.科学技术处—联系人:韩阳(纵向项目)联系电话:85168106

李红旭(获奖、论文)联系电话:85168105

冯丹纯(专利)联系电话:85168265

4.科技开发中心工业研究总院—联系人:韩大勇(横向项目)联系电话:85167459

5.社会科学处—联系人:马赫(项目)联系电话:85155451

于晓海(科研成果)联系电话:85167056

6.先进技术研究院—联系人:何艳联系电话:85168053

7.人社处—联系人:郭广建联系电话:85167425

附件:2017年度教师系列外人员领取教师奖励津贴情况核查统计表

吉林大学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