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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收回2016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11-2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收回2016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号)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于2020年开展对2016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收回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1.2016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201611日至1231日,且在2017年度办理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2.
结余资金是指截至20191231日仍未使用的2016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
   3.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年度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不在此次收回范围。
二、其他事项
  1.合作研究单位结余资金的退回,原则上由合作研究单位自行上缴。项目依托单位有责任进行催缴。
   2.
合作研究单位不是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先将结余资金退还给项目依托单位,由项目依托单位合并申报并上缴。
   3.
2016年度结题项目但已合并注销的依托单位,其结余资金由合并后的依托单位退回。
   4.
项目负责人办理退款时,禁止通过个人账户或下级单位完成退款。
   5.
延期项目以批准延期的截止日期作为资助期限届满日。
   6.
“应退结余资金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
   7.
项目负责人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应严格按照上报的“应退结余资金数”退回结余资金。对于多退的,不予返还;对于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存在漏报瞒报行为、退回金额不足、退回不及时等情况,将纳入依托单位信用记录,并视情况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科技处项目经费管理科:85168106  韩阳 于静舒
 
科技处自然基金管理科:85167419 朱明
 
社科处项目管理科:85155451 马赫
 
财务处科研财务科:85166397 刘一楠 王新丽
 
科技处 社科处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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