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院字〔2021〕54号
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按照《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办法》(校学位字[2018]14号)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开展2022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旨在确保将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的教师吸纳进入导师队伍,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认真落实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在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中,对申请招收研究生的教师须注重在师德师风、岗位履职、育人成效、学术造诣等方面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严格按照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导师招生资格及招生名额,对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的申请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因所指导学生学位论文质量、学术不端等原因受到停止招生处理的申请教师,不予通过其招生资格审核。
二、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要求及说明
1.凡拟招收研究生的教师(包括兼职)均须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教师方可在所申请专业招收研究生。对于年均在校时间不足6个月的短期聘用教师,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应配备合作导师并填写合作导师备案表(附件1)。
2.强化对申请教师政治素质的考核。把对申请教师的政治要求放在首位。申请教师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能够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3.突出对申请教师“立德树人”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着重考察申请教师在研究生授课、思政教育、研究生学术及实践创新能力提升、培养条件、学风教育、就业指导等方面情况,充分、合理使用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组各项教学检查结果,对于存在责任心不强、用人不育人,投入时间、精力严重不足等问题的申请教师,应暂缓或不予通过其招生申请。
4.坚决破除招生资格审核中“五唯”现象,规范SCI论文相关指标的使用。对于申请教师学术业绩考核要注重“质”与“量”相结合,重点考察其学术研究水平是否达到相应层次研究生培养要求,鼓励各学科实行代表作制度;培养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在论文、著作、获奖、专利、报告等考核指标外,加入具有本学科鲜明特色的学术指标;对于在理论原始创新,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解决卡脖子技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教师应在招生资格审核时适度倾斜。
5.设立育人成效审核渠道,达到育人成效审核条件或学术业绩审核条件的申报教师均可通过招生资格审核。
如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通过博士生导师育人成效审核:
条件一:考核期内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结果全部为A(至少两篇),复议成功的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结果按复议结果认定。
条件二:考核期内所指导博士研究生获评省级和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必须包含1篇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省级、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予重复计算。2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可等同1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折算仅适用于未承担过博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条件三:考核期内获得“十佳研究生”称号、吉林大学(力旺)、精英学生奖(研究生)、宝钢优秀学生奖(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博士)的学生数量达到3人及以上;2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者等同1名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者(折算仅适用于未承担过博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虽然达到上述审核条件者,如出现下列情况,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通过其育人成效审核:
情况一: 考核起始时间至工作开展期间违反国家、学校研究生培养等相关规定。
情况二:考核起始时间至工作开展期间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学术失范、问题论文等。
情况三:考核起始时间至工作开展期间受到停招处罚。
6.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育人成效渠道审核条件由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制定,经学科主席签字后并于5月14日前报学位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可在本次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工作中执行。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育人成效渠道审核条件可暂缓上报并在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时执行。
7.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报招生资格的教师进行综合考量,但育人成效和学术能力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核心条件,不得降低标准。
8.对于卓越教授及以上岗位人才可实行“免审”制度,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亦可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对于合同聘用制引进人才,依据聘用合同予以认定。
9.原则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的教师人数与当年博士生计划招生人数比例不超过1:1;确有特殊需求,最大比例控制在1.2:1以内。
10.对于博士研究生招生数量较多且超基础学制博士生人数比例较高的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名额或暂停招生。
三、审查办法及条件
各单位2022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工作依据《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工作办法》(附件2)及吉林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会议精神,以及各学科制定的“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学术业绩条件”(附件3)的规定进行。所填报的科研成果及科研项目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年龄要求
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的教师须在退休前按规定学制能够完整培养完一届研究生,正在承担博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教师应为1960年9月1日以后出生;根据《吉林大学教职工退休、延聘及返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延聘条件和招收直博生、两年制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年龄要求按相关规定做对应调整。
五、审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1.个人填报(2021年5月11日至5月14日)
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的教师须使用本人账号、密码登录“吉林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http://gim.jlu.edu.cn)填报相关信息,首次参加者还需填报相关个人信息,填报完成后,请在申请招生的类别处点击“申请提交”按钮进行提交,研究生招生类别共分四类,未提交申请的类别视为放弃。
2.培养单位审核(2021年5月15日至5月24日)
各培养单位应指定专人登录“吉林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人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跨学院申请招生的教师,由人事关系所在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后按拟招生学院要求参加复审,并由拟招生学院给出最终审核意见。审核工作完成后,打印“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查表”(系统生成)供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使用。
3.材料公示(2021年5月25日至5月27日)
学位办公室对经各培养单位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在“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公示平台”(http://gim.jlu.edu.cn/yjsy/new/xwyxk/)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4.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2021年5月28日至5月30日)
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申请人招生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投票表决。通过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的教师必须在所通过专业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如需更改招生专业必须重新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并报学校备案。
“学科表决票”和“学科统计票”由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牵头单位使用“吉林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打印,并加盖牵头单位公章。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结束后,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牵头单位在“吉林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学科审核”栏中录入审核结果,之后可打印出《通过招生资格审查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系统生成),《通过招生资格审查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分为学术学位博士、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学位博士、专业学位硕士四类,请分别打印并加盖牵头单位公章。
5.思想政治素质审核(2021年5月31日至6月2日)
各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须对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师进行政治素质审核,《通过招生资格审查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由培养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6.材料报送(2021年6月3日前)
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牵头单位负责报送《通过招生资格审查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未达到育人成效和学术业绩条件但在研究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工程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或受到国家级表彰与奖励者,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提交送佐证材料和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是否可通过招生资格审核。
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条件可根据本单位招生资格审核情况每年做出修订,修订后的招生资格审核条件经学科分委会主席签字并加盖牵头单位公章后报学位办公室备案(扫描成PDF版本),修订后的招生资格审核条件可在次年开展的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时实行(可延后实行),如做出条件修订请及时告知本单位教师。
7.名单公示
学位办公室对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教师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凡对学科评审有异议者,请实名向学位办公室反映。
8.名单公布
学位办公室公布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教师名单。
六、其它要求及说明
1.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是关系到研究生培养质量和一流大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请各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将相关事项通知到每位教师。
2.教师应认真填报相关信息,其中本人基本信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需履行审批程序;培养单位应认真审核相关信息,确保所报材料真实、准确,如教师职称、学历、招生专业等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修改。如出现填报材料失实或弄虚作假行为,将对相关教师予以严肃处理,对培养单位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3.根据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精神,对以下情况做出说明:
(1)对于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结束后来校工作且达到所属学科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条件的教师,可提出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申请,经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补充通过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各公示环节由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组织。
(2)对于在师德师风、学术不端、论文抽检等原因在2022年度受到暂停招生处罚的教师,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得通过其招生资格审核。
(3)学校支持各培养单位在不违反学校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每年可修订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标准,并最早于次年开始执行。“双一流”建设学科应切实贯彻学校精神,制订符合自身建设任务和目标定位的审核标准,所制订标准必须对“双一流”建设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各学科所制订标准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学科优势特点和实际发展情况及时修订,注重质量标准和人才培养成效,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会通过后报送学位办审核备案。
联 系 人:苏明 都硕
联系电话:85166261
学位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