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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本科生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发布者:管理学院     发布时间:2017-06-29

为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和党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第一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一条  入党教育引导。入党教育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广大教职工尤其是青年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共产主义理想、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及党的基础知识等教育,吸引他们积极靠近和要求加入党组织。对大学生的教育要从他们入学开始抓起,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结合入学教育对新生进行入党教育和引导,并为各班级(团支部)指派党员做联系人。

第二条  接受入党申请。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一般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党支部的负责同志受理。

第三条  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党支部在收到申请书后,要及时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鼓励申请人积极靠近党组织,接受党组织考验,指出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同时支部还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进一步了解入党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团组织推优。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经团支部讨论后形成推优意见。

第五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积极分子,经支委会讨论确定,向支部全体党员宣布;重点积极分子由支委会提名(对青年团员,应在团组织推优基础上提名),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并上报基层党委(总支)备案;计划发展对象由支委会在重点积极分子中提名,经支部大会讨论,上报基层党委(总支)讨论确定。各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并注明各类积极分子的确定时间。入党积极分子须经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方可列为计划发展对象。

第六条  指定培养联系人。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对重点积极分子和计划发展对象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负责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

(一)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分层次、有侧重地进行管理。对一般积极分子每年考察一次;对重点积极分子和计划发展对象每半年考察一次,并填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随时接受组织员查阅;对高中阶段已填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的积极分子,既要高度重视,又要严格审查把关。

(二)各级党组织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或参加有关活动,加强培养教育。对般积极分子和重点积极分子的培训以党支部和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分散培训为主。计划发展对象要由学校党校集中进行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前,必须有我校党校的培训结业证书,党校的培训合格证书四年内有效。

(三)各级党组织要向入党积极分子提要求、交任务、压担子,引导他们在实践中进行锻炼。

第八条  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积极分子队伍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调整积极分子队伍,划分培养层次。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信息实行建库管理。

第九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党支部具体负责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工作。党支部应对有入党愿望,积极靠近党组织,并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申请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由支部书记或支部组织委员负责管理。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党校培训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第二章  制定发展党员计划

第十条  超前考察。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超前考察工作。超前考察内容:

(一)本、专科生要查阅入大学以来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

(二)听取培养人的意见。

(三)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四)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学生班级人数在30人以内的必须全部参加,超过30人的参加人数应在班级人数的23以上,但不能少于30人;教工申请人的测评在其所属党支部教职工中进行),入党申请人测评合格率要超过参与测评人数的80%

(五)同被考察对象谈话。

(六)考察通过后,填写《超前考察登记表》。

第十一条  确定拟发展对象。党支部要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重点积极分子进行认真筛选,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下一年拟发展对象,并将拟发展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基层党委(总支)审查,直属党支部将计划发展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校部机关党委审查。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总支)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审查,调整发展计划。

(一)审查团组织、党支部的意见及有关材料。

(二)进行党的基础知识考核。

(三)进一步考察拟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四)按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制定计划,于每年11月中旬将教工、本专科生、研究生发展计划分别报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三条  审核确定发展计划。

(一)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对基层党委(总支)上报的拟发展对象进行审核,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本专科生学习成绩单、《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计划发展对象超前考察登记表等。

(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分别将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发展计划审定汇总后报党委组织部。

(三)党委组织部汇总全校各类人员计划后,形成学校下一年发展党员计划,上报中共吉林省高校工委组织部。

(四)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省高校工委组织部下拨计划数,结合全校情况确定各基层党委(总支)年度发展计划。未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积极分子,一般不予发展。

第三章  审查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指导发展对象撰写自传。自传是入党申请人为了能尽快地得到党组织对自己的全面了解,将自己的主要情况向党组织进行汇报的一种形式。自传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出生地、文化程度、从事工作及担任的职务等。

(二)本人经历:一般从上小学或七周岁时写起,内容包括读书、工作的起始时间、单位、所担任的职务和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参加过何种组织,证明人是谁,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指与本人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姑舅姨等)的政治面貌及职业。

(四)写明自己的思想认识过程;写明各时期的思想变化,对党的认识;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年龄和经历,申请人需写清在历次运动中和重大政治事件中的思想、态度及表现;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撰写自传,一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和评价本人经历,不夸夸其谈;二要从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总结经验教训,寓理于叙事之中;三要突出重点,文字简洁明了。自传写好后交党支部审查,并由支部书记或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归档。

第十五条  对计划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一)政审的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二)政审的方式: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三)函调要求:调查提纲应由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统一填写并加盖公章,在确定发展计划后立即进行。

第四章  履行入党手续

第十六条  审核材料。党支部要将近期发展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团组织推优材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本专科生学习成绩单、政审材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计划发展对象超前考察登记表等)报基层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近期发展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团组织推优材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本科生学习成绩单、政审材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计划发展对象超前考察登记表等)报校部机关党委。基层党委(总支)审查合格后,将材料分别报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进行预审。审查同意后,发放入党志愿书。

第十七条  公示。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l2周,应将拟讨论的发展对象名单在公共场合或校园网上公示57天,以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八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人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第十九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一)党支部负责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忠诚老实教育,并指导其填写好《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二)发展对象要按有关要求认真、严肃地填写有关栏目,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三)入党介绍人要写清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表明自己的态度及是否愿意介绍其入党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审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情况。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对拟发展申请人入党的书面意见,确定召开支部大会事宜;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指导其做好在支部大会上发言的准备。

第二十一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必须有超过半数的有表决权正式党员到会,方能开会)。

(二)入党申请人依据《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的简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和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今后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对入党申请人培养考察情况,并表明个人对其入党的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审查、了解的情况,提出支部委员会对其入党的意见。

(五)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足,提出今后努力方向。

(六)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中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如果讨论时持相反意见的人数较多,则不宜进行表决)。

(七)宣读、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八)入党申请人表态。

(九)列席会议的其他积极分子发言。

(十)支部书记总结。

第二十二条  填写支部大会决议。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决议并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的主要内容:

(一)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优缺点、同意其入党的理由。

(二)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清应到和实到会党员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赞成、反对和弃权的党员数,主要的不同意见。

(三)落款填写支部全称和年、月、日,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  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党支部讨论通过后,及时报基层党委(总支)讨论;直属党支部讨论通过后,报校部机关党委讨论(上报审批对象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政审材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党校培训结业证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团组织推优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考察谈话。基层党委(总支)正式审批预备党员前由专兼职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考察谈话。

(一)谈话人要认真审查入党手续,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二)谈话考察内容:一是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二是发展对象入党动机是否端正;三是发展对象思想觉悟和政治上成熟的程度及工作态度;四是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情况;五是发展对象对自己缺点和不足的认识及今后的改进打算;六是教育发展对象牢记自己的入党时间及入党过程的基本情况。

(三)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谈话情况和能否入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批预备党员。

(一)基层党委(总支)召开全委会审批,对基层党组织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三个月基层党委(总支)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基层党委(总支)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表决结果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有效。

(四)将审批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

(五)基层党委(总支)书记签名,加盖基层党委(总支)公章。

第二十六条  审查备案。基层党委(总支)审批后,分别报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党委组织部做好备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  通知审批结果。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基层党委(总支)要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报批党支部。

第二十八条  通知本人。党支部接到通知后,支部负责人要及时找新发展党员谈话。谈话内容为:

(一)入党时间,预备期起止时间,预备期的作用及要求。

(二)编入基层党组织的情况和交纳党费的规定。

(三)介绍党的生活制度,党支部近期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

(四)指出其入党时存在的主要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谈话后,党支部向党员大会宣布基层党委(总支)的审批决定。对未被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组织预备党员宣誓。

(一)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组织进行。

(二)程序一般为:唱(奏)《国际歌》、致开会词、预备党员面对党旗宣誓、新党员代表讲话、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三)未宣誓的预备党员,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要继续加强对预备党员(特别是高中期间发展的预备党员)党的基础知识教育,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每年要对学生预备党员进行一次集中教育。

(二)分配其一定的工作任务,并教育其在工作、学习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注意倾听党内外群众对其意见。

(四)预备党员每季度向支部汇报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要作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五)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六)培养人和支部要及时填写《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

(七)专兼职组织员查阅《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填写情况。

第三十一条  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其内容一般包括:何时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何时预备期满,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和主要优缺点;要求转正的意愿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三十二条  提出转正意见。

(一)党支部听取入党介绍人的意见;

(二)了解预备期间的考察情况;

(三)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四)支委会审阅预备党员的思想汇报及转正申请,对有关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查,依据党员条件,提出能否转正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应在预备期满后不超过半个月内召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讨论转正,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二)会议议程:

1、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党员数(必须有超过半数有表决权正式党员到会,方能开会)。

2、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思想、工作和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

3、支委会介绍其预备期的表现和教育考察情况及意见。

4、到会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进行讨论。

5、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中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如果讨论时持相反意见的人数较多,则不宜进行表决)。

6、宣读、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7、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表态。

第三十四条  填写支部大会决议。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的主要内容:

(一)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

(二)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写明延长的原因、期限或取消的理由。

(三)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清应到和实到会党员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赞成、反对和弃权的党员数,主要的不同意见。

(四)落款填写支部全称和年、月、日,支部书记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五条  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党支部讨论通过后,及时报基层党委(总支)讨论;直属党支部讨论通过后报校部机关党委讨论(上报审批对象的材料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对预备党员回访。

(一)专兼职组织员对预备党员重点回访。

(二)回访时发现预备党员有问题或群众有反映的,要把情况和意见及时向预备党员所在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反映,供他们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参考。

(三)回访可结合平时考察谈话一并进行。

第三十七条  审批预备党员转正。

(一)基层党委(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二)基层党委(总支)召开全委会讨论,听取考察人的汇报,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做出决议。

(三)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签署审批意见,批准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

(四)基层党委(总支)审批后,分别报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党委组织部做好备案工作(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有书面说明)。

第三十八条  通知审批结果。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基层党委(总支)要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报批党支部。

第三十九条  通知本人。

(一)党支部负责人要及时同新党员谈话,通知审批结果及党龄起始时间。

(二)对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思想工作。

(三)向党支部全体党员宣布基层党委(总支)的审批决定。

第六章  入党材料的归档与管理

第四十条  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和转正申请书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等由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保存备查。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党员的入党材料,由所在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保存。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和转正申请书等存入本人学籍档案;《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等由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保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党员毕业时,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认真核查入党材料,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人事档案,转到用人单位,并及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

第四十三条  入党材料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归档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做好入党材料的转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把党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录入到《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建库管理。

第七章  职责划分

第四十五条  校党委授权基层党委(总支)审批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

第四十六条  校党委授权校部机关党委审批直属党支部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

第四十七条  各基层党委不能授权下属的党总支审批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

第四十八条  教工发展党员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本专科学生发展党员工作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发展党员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

第四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报告学校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第五十条  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聘任基层党组织专兼职组织员,并履行聘任手续。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一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基层党组织的年度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结束,并逐级上报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五十二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按学校有关要求加强党支部建设,对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进行必要的培训,选配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充实发展党员工作的力量。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发展党员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要落实责任到人,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和延误。

第五十三条  实行定期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对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失察、违反程序、手续不完备、讨论审批不及时等问题,将追究相应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程序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今后如上级下发相关文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