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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关于使用学院印章的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6-29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行政印章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印章,分不同用途按下列审批程序使用:

       1.以学院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及下发的通知、规定等正式文件,按公文处理签批程序办理,由主管院长签发后,再由院长签批。

       2.颁发各种证书,由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办理,须经主管院长签批。各类聘书等,须经主管院长签批。

       3.以学院名义签定的协议、合同、担保书等,须经主管院长签字后,再由院长签批。

       4.以学院名义签定的科研项目协议书、合同书、担保书,由主管院长签批。科研成果奖、项目申报、项目验收等材料,须由主管院长签字。

       5.对外刊登广告申请表,须经主管院长签字。

       6.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及其他单位之间的重要函件,须经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

       7.院内各部门经办的以学院名义与外单位的一般事务性联系,经主管院长同意后,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签批,由院办公室审核用印。

       8.院内各部门签批人姓名(字迹)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报学院办公室备案。如签批人变更,应及时通知学院办公室,否则不予用印。

       第三条 院长印用于以院长名义向上级机关(部门)发送请示、报告;以及其他需要加盖院长印章时,一律由院长本人批准。特殊情况可由院长授权。

第四条 各部门的印章要妥善保管,存放之处必须加锁,严禁随身携带印章。如发现印章丢失应立即向院办公室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条 对不按规定用印而发生问题者,必须追究责任,按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对伪造印章者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