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1-02-23]
吉林省财政厅文件
吉财会[2011]77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省直各部门,驻吉中直单位: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财会[2010]19号)精神,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会计人培养、选拔和评价机制,已对我省《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吉财会[2008]72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修订)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带动全省会计人员专业技术和工作水平的提高,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以及《吉林省会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会计领军人才是指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
第三条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由吉林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会计领军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开展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队伍建设,指导、监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以及其他工作。
第四条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向省财政厅推荐人选,具体培养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第五条 全省会计领军人才规模自2008年起到2020年止培养不少于100人。
第二章 人才选拔
第六条 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对象为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的英语基础,年龄在35—4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45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取得会计(及其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取得国家合格成绩证书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 会计领军人才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进行选拔,选拔采取单位推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是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同一时间、统一地点纸质答题。面试和考核主要根据各单位推荐意见,被推荐人的考试成绩,以及被推荐人综合知识、综合能力方面的答辩表现,最终确定出会计领军人才选拨培养对象。
第三章 培养措施
第八条 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要建立选拔、培养、淘汰、评价机制。培养工作以省财政厅为主导,依托吉林大学等院校为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基地,共同承担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任务。
第九条 对培养基地要建立培训管理评估长效机制。评估内容包括:培养方向、培训内容、授课方式、管理方式、主讲教师的选聘、指导教师的选聘等。省财政厅定期了解学员完成培训后的岗位职业变化,听取学员对领军班在学习、管理、提高能力等方面的意见及建议,为测评培训效果提供基础数据。
第十条 培训形式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专题报告与研讨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发挥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在强化会计职能、宣传会计政策、组织继续教育、研究实务问题等方面的组织推动和辐射作用,促进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两个部分。 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突出案例教学。集中培训结束时,由培训学校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网上辅导服务,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培训内容。
学员离校期间,实施跟踪管理。学员按照培训学校提供的自学书目、课题项目进行自学,定期参与专属网络论坛的讨论,定期向培训学校报送学习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一年内报送材料的数量不少于4篇)。
第十一条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周期,每届培训时间为4年。学员3年在学校集中学习,1年在工作岗位跟踪管理。每一个年度,将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项目有学习、工作业绩等情况,实行量化考核淘汰制,考核等级分为优秀、优良、及格、不及格。
经考核,连续4年及格以上者,被确定为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
每年考核为优秀的,分期选派到省外、国外考察、学习、研修。
第十二条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为其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四章 人才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建立会计领军人才信息库和培训学员档案,详细记录学员在培训周期内的各项表现。加强与学员的联系,随时掌握学员动态,省财政厅和培训学校每年与学员不定期联系1-2次,跟踪了解学员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定期编辑出版学员动态。敦促学员保质保量完成自学任务,安排课外跟踪辅导,完善职业指导机制。注重对学员的职业指导,通过定期组织经验交流、成果汇报、跨行业人才互动等活动,开拓学员的工作视野,开启学员的思维空间,不断增强学员的执业胜任力和岗位竞争力。
第十四条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期满,由吉林省财政厅颁发《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证书》,并对优秀学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承担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的全部费用,包括选拔阶段的费用、集中培训期间的全部教学、管理费用以及跟踪培训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培训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会计领军人才的各种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与研修、国内外游学考察等方面。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
第六章 人才使用
第十八条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建立与国家、学校、省级有关人才使用部门的沟通合作机制,加强与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沟通。对取得《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证书》的学员,有资格破格申报吉林省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优秀学员省财政厅向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省会计准则委员会、中国会计学会、省会计学会等专业机构、省内专业性很强的财经类大学、吉林省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国际性组织、吉林省人才库推荐发挥其领军作用,打造吉林省会计行业品牌。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挥会计领军人才在财务管理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带动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2008年印发的《吉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吉财会[2008]729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