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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学生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09-09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9〕54号)、《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以及《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校发〔2009〕181号)精神,我校将于近期全面启动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和协调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构成如下:

    组长:韩晓峰  吴振武

    副组长:冯正玉  康永刚

    成员:路海峰  杨洲  赵清秀  曲思伟  于瑶

    大学生医保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二、参保范围

    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和档案转入我校的在籍研究生。

    三、医保工作推进安排

    2009年9月全面启动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9月初(9月5日—9月13日)开展校内宣传动员,9月中旬(9月14日—9月23日)开展参保登记及缴费工作(学制年限内一次缴费),2009年10月1日前完成全部在校学生(包括2009级新生)的参保任务。

    四、参保流程

    1、收集学生参保基本信息(学院或培养单位、班级、学号、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制)。姓名和身份证号将打印到社会保障卡上,要确保姓名、身份证号的准确性。班级用数字标识。研究生上报信息为Excel格式;本专科生通过学生事务工作信息采集系统上报。

    2、制作照片版位图。版位图由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照片为小二寸彩色照片。在粘贴照片版位图时,一定要保证照片下方标注的序号和学号完全一致(本专科学生生照片版位图由学工部统一制作)。

    3、复核参保信息。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复核参保学生信息,确保无误。

    4、参保缴费。我校实行学制年限内一次缴费。2009年度大学生每学年度缴费标准为115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个人承担35元(缴费标准如有变化,以上级文件通知为准;个人承担部分不变)。医保卡收成本费15元。

    5、上报参保数据及照片版位图。学校将相关数据及材料上报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6、制作、发放医保卡。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作学生医保卡,学校向参保学生发放医保卡。参保学生自2009年10月份起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大学生医保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大学生医保工作。

    2、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进行医保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将国家有关政策精神讲深讲透,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保险的意识,正确认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互助、互补关系。

    3、请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严格按照既定流程开展工作,确保全校大学生医保工作进度。

    4、大学生医保工作涉及到每一位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对待,严格审核学生参保资料,确保信息资料无错误、无疏漏。

    5、学生工作部负责本、专科生参保、续保及停保管理,研究生相关工作由研究生管理处负责。

    六、相关说明

    1、大学生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每年9月学校统一为新生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手续。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自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2、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3、未尽事宜,请参见《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和《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4、关于大学生参保工作如有问题,请咨询学生工作部(联系电话:85168010)或研究生管理处(联系电话:85166341)。有关大学生医保政策问题,请咨询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或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5641895、85679967、9685555-1-0,网站地址:http://www.ccyb.gov.cn/)。

附件1:大学生医保政策解读

附件2: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附件3: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

附件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附件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